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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 要】:“贵公司(海南柳锐公司)与贵公司大股东关于是否继续发货,分别向我公司发来了意思表示相互冲突的函件。为防范风险,现请贵公司通过股东会议决议
“贵公司(海南柳锐公司)与贵公司大股东关于是否继续发货,分别向我公司发来了意思表示相互冲突的函件。为防范风险,现请贵公司通过股东会议决议是否请求我公司继续向贵公司发货,由贵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函告我公司,并附股东会议决议相关材料。”上述回复函称。海南柳锐公司提供给媒体的一份“情况反映”称,其实柳钢股份方面所称的“根据大股东发函停止发货”的说法只是表面说辞,深层次原因可能是海南柳锐公司管理人员变动后,取消了此前用于发放给柳钢股份内部人员的“发货专管费”,而后就出现了柳钢股份单方面停止发货。据吴多启说,受去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,海南柳锐公司开始出现营业收入下滑的情况。为确保企业能够正常运营,2020年4月,该公司下发了相关通知,其中一项为“即日起停止支付诸如专项管理费、业务公关费、外联事业费等一切正常业务外的任何经费”“扭亏为盈和实现年度盈利后,下一个年度可另行研究调整事项”。吴多启向记者解释,这一通知所说的“专项管理费”,是他们在进行内部财务审计时发现。当时负责与柳钢股份方面进行业务对接的张某曾表示,这笔费用是按照10元/吨的标准支付给柳钢股份内部人员,作为柳钢经销业务的平台业务维护费,2017年至2019年共计支付了200多万元。公司经过审计和会议讨论,决定暂停支付这笔费用,并更换业务对接人。他认为,或许正是这一原因,导致柳钢股份方面从4月份开始停止给海南柳锐公司发货。而后他们在和柳钢股份方面就恢复发货事宜进行交涉时,对方或明确或暗示,要求原对接人 “来谈”。事情是否真如柳钢股份方面所说,是海南柳锐公司大股东要求他们停止供货?“发货专管费”是否存在,究竟是怎样一笔费用呢?对于企业内部股东之间存在意见分歧的问题,吴多启等公司负责人也坦承是事实。去年12月27日,海南柳锐公司大股东曹某给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等一份答复函内容,除了大篇幅载明公司内部股东矛盾纷争外,其还明确表示“没有阻止柳钢股份公司停止向公司供货”。曹某在上述答复函中称:“我方作为股东,没有权利也代表不了公司单方面解除该协议,更没有能力单方面要求柳钢股份公司停止向公司供货。柳钢股份公司是否向柳锐公司供货完全由其自身意愿决定,单凭我方一己之力要求恢复供货简直是天方夜谭。”上述答复函还表示,“我方再次强调,我方从来没有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事情,包括没有阻止柳钢股份公司停止向公司发货。”海南柳锐公司一位负责人认为,即使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纠纷,即便是大股东曹某提出停止发货的要求,柳钢股份方面也不能依据大股东提出的要求而停止发货。柳钢股份停止发货的真正原因,是原来习惯于收取“发货专管费”的内部人士,在海南柳锐公司于2020年4月作出停止支付该项费用后,以完全站不住脚的理由停止发货。“我们是柳钢股份授权的海南区域经销商,也签订了正式的购销合同,柳钢方面单方面停止供货,对我们企业影响很大。”海南柳锐公司一负责人称,自柳钢股份方面擅自停止供货后,目前其公司在对方账户上尚有可用货款余额多达400多万元。记者注意到,在海南柳锐公司与柳钢股份签订的《2020年度产品购销合作协议》合同附件中,有一份《相关方廉洁责任书》,其中明文指出“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人员赠送贵重礼品、礼金、各种有价证券、回扣、佣金、利润分成、股份、期权、免除债务、或不当馈赠等任何形式的不法或不当利益。”
文章来源:《钢铁研究学报》 网址: http://www.gtyjxbzz.cn/zonghexinwen/2021/0519/522.html